
据媒体报道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明确一个住宅单元有一户业主提出加装意愿的,即可启动意见征询工作,助力居民“一键回家”。
适用范围: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未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和房屋征收范围,且未设电梯的二层以上多业主普通单元住宅,适用本意见。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需要加装电梯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职责分工:市政府统筹领导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申请人与实施主体:加装电梯项目以一个住宅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本住宅单元同意加装的相关业主作为该项目的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资金筹集、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资金来源:加装电梯项目所需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全部资金由申请人共同承担,可通过以下方式筹集:共同出资、使用住房公积金、使用银行贷款、引入社会资本。
支持政策:对符合本意见规定,并于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四层以上住宅单元加装电梯项目,且所需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的,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给予15万元/部的财政补助。
附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