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5月,孙某承接某小区工地的电梯安装工程,并以日工资200元到450元不等雇佣吴某某等7名工人为其从事安装施工,后孙某在有能力支付工资的情况下,拖欠上述7名工人工资13.2519万元,其中拖欠吴某某3个月以上工资4.7万元。经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后该大队将线索移送至公安局,孙某于2023年9月20日被抓获归案。根据案件事实及现行法律法规,对孙某拖欠电梯安装工人工资案件的法律分析如下:
孙某作为用工主体,在具备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拖欠7名工人工资达13.2519万元,且经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支付后仍拒不履行,已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关于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孙某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明知拖欠工资且经行政程序催告后仍故意不支付,拖欠单个劳动者3个月以上工资超4.7万元(超过"数额较大"标准)。
虽然孙某归案后全额支付工资并取得谅解,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该情节仅影响量刑幅度,不改变犯罪性质。同类案例显示,类似情节通常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2年,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劳动监察部门仍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对孙某处以拖欠金额50%-100%的罚款(即6.6259万-13.2519万元)。
本案中孙某与工人形成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因其直接安排每日工作并按日计酬,符合《民法典》第1192条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