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市场监管局发布内市监处罚〔2026〕3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台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电梯,被依法罚款3.2 万元。
经查,内丘县丹桂苑小区 15-2 单元、17-1 单元两部 18 层住宅电梯,早在 2025 年 10 月就被维保单位查出钢丝绳断股。该物业为不影响业主出行,要求维保人员拆除断股钢丝绳后,继续带病运行电梯。直至同年 12 月检测机构发现电梯各缺一根钢丝绳并出具备忘录,物业才关停电梯。
2026 年 1 月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隐患属实,责令立即停用并更换钢丝绳。目前涉事电梯已全部整改合格、恢复使用。
该物业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其积极配合整改、危害后果较轻,被依法从轻处罚。监管部门提醒,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严守安全底线,出现隐患必须彻底消除后方可使用,坚决杜绝 “带病运行”。
附件: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