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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物业被指“使用三无配件修电梯、辱骂业主”

2026-05-27 来源:新电梯网作者:网络 浏览数:793 新电梯网

核心提示:长沙网友反映,岳麓区某小区一期4栋1单元电梯维修问题频发,故障拖延一月才动工。更换的电梯曳引牵引绳为三无产品,无采购凭证、技术参数及产品合格证,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物业负责人不仅拒不配合业主核验,还辱骂业

三无

长沙网友反映,岳麓区某小区一期4栋1单元电梯维修问题频发,故障拖延一月才动工。更换的电梯曳引牵引绳为三无产品,无采购凭证、技术参数及产品合格证,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物业负责人不仅拒不配合业主核验,还辱骂业委会工作人员,态度恶劣。

律师解答:

一、违约责任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电梯作为小区业主共有、关乎人身安全的特种设备,及时维修、保障其正常运行是物业公司的核心合同义务。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拖延电梯维修长达一个月,明显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义务,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业主可据此主张减免故障停运期间的对应物业费。

二、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及配件出厂时,未随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技术参数文件、相关技术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若如业主所说,物业更换的电梯曳引牵引绳无合格证、无技术参数、无采购凭证,则属于典型的不合格三无特种设备配件,违反特种设备安全强制性规范。同时,若该三无配件属于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特种设备部件,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追究物业违规使用非标特种设备配件的违法责任,可责令拆除整改、重新合规更换配件。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电梯的实际使用和管理单位,未及时组织维修、消除电梯故障及安全隐患,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侵权责任

若因电梯长期停运导致业主遭受人身损害(如老人、孕妇爬楼梯摔倒受伤)或财产损失(如因无法使用电梯导致搬运货物额外支出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物业公司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建议立即固定并保全证据,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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