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电梯资讯 >电梯安全Safety>华升富士达电梯西安分公司1.23维保工被轿厢挤压身亡事故报告

华升富士达电梯西安分公司1.23维保工被轿厢挤压身亡事故报告

2025-12-02 来源:新电梯网作者:吴娜 浏览数:1154 新电梯网

核心提示:2025年1月23日15时许,西安浐灞国际港未来城市DK4小区某号楼东侧电梯发生一起维保工人赵某某被轿厢挤压身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ScreenShot_2025-12-02_104509_421

2025年1月23日15时许,西安浐灞国际港未来城市DK4小区某号楼东侧电梯发生一起维保工人赵某某被轿厢挤压身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2023年3月31日,润楹物业与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协议,为小区12部电梯提供三年售后维保服务。

维保人员赵某某、查某某于15时许开始作业,赵某某在底坑检查张紧轮,查某某在轿顶作业。查某某将电梯切换至自动运行状态,乘客在25楼按下负一楼按键,电梯下行至负一楼。查某某未清除按键且未确认底坑人员安全,导致电梯下行与正在爬梯的赵某某发生碰撞挤压。

直接原因:赵某某未使用急停开关停止电梯运行,违规操作。查某某擅自将电梯恢复自动运行状态,监护不到位,未清除按键。

间接原因:华升富士达西安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维保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处理建议:赵某某(已死亡)免予追究责任。查某某建议辞退并行政处罚。罗某某、靳某某、胡某某分别建议行政处罚。华升富士达西安分公司建议行政处罚。润楹物业建议由住建部门处理。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维保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范电梯维保操作规程,确保双人作业监护制度执行。

 

全文:

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1.2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月23日15时许,西安浐灞国际港未来城市DK4小区某号楼东侧电梯发生一起一名电梯维保工人在作业过程中被电梯轿厢挤压身亡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委托权限范围的有关要求,2025年2月13日,西安浐灞国际港管委会依法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浐灞国际港分局、区住建局、新筑街办、公安灞桥分局、组织人事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1.2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相关专家,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认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

出问题,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1.23”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而导致的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西安未来城市DK4小区位于西安浐灞国际港杏渭南路以西,广场南路以北,建筑面积103897平方米,楼宇合计6栋,电梯合计12部,事故发生点位于该小区某号楼东侧电梯。2023年3月31日,润楹物业服务(成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西安项目公司2023-2026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电梯维保集采协议》,约定为电梯提供三年售后维保服务。

(二)相关单位情况

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士达西安分公司)系该起事故电梯的售后维保方,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负责人胡某某,地址位于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66号25幢11307室,登记机关为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润楹物业服务(成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润楹物业)系该起事故电梯的使用方,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李某某,地址位于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新街139号5层522室,登记机关为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事故发生设备情况

西安未来城市DK4小区某号楼东侧电梯基本情况: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有出厂编号,额定载重1050KG,额定速度1.75m/s,轿厢规格1600*2350*1500,控制方式集选,电梯层站27 层 27 站 27 门,有使用登记证编号,制造单位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2022 年 2 月出厂。检验情况:2024年4月29日,国盛高科出具了《电梯自行检测报告》,设备所检测项目均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范》相应要求。

(四)相关人员情况

1.赵某某,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为T(电梯修理),发证机关为西安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效日期2027年9月。

2.查某某,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为T(电梯修理),发证机关为西安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效日期2027年2月。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23日,富士达西安分公司安排维保员赵某某和查某某前往华润未来城市DK4小区执行电梯维保任务。上午赵某某完成该小区6台电梯的维保工作。下午15时许,赵某某转至某号楼对东侧电梯开展维保作业。15时06分,赵某某在1楼与负1楼设置围挡封闭电梯厅门后进入底坑作业。15时24分,公司另一维保人员查某某到达某号楼协助赵某某进行维保作业。15时46分,赵某某从底坑上来后与查某某两人进入某号楼东侧电梯轿顶作业,完成轿顶维护后,赵某某从轿顶出来,重返负1楼底坑检查张紧轮。查某某从轿顶出来后将电梯切换至自动运行状态。

15时58分,在底坑作业的赵某某让查某某将电梯升至26楼(顶层),方便其查看平衡链的动态状况。查某某在1楼进入轿厢按下26楼按钮后退出轿厢,随后在1楼电梯间按下电梯下行按键,这样电梯升顶层后就可自动返回一层。电梯在上升时,25楼一名乘客见电梯显示为正常状态(此时电梯为自动运行状态),便在25楼电梯间按下下行键,电梯在升顶26楼后,下行时停靠至25楼,25楼乘客进入电梯轿厢按下负一楼按键,电梯从25楼下行。因查某某在1楼按下下行键,电梯自动在1楼停靠,电梯厅门打开后,乘客见电梯停靠在一楼,查某某正蹲在电梯门口进行维保,查某某这时询问乘客是否要去负1楼,乘客确认后,查某某便告知电梯正在维保,让其走楼梯下负1楼,乘客便走出电梯轿厢从楼梯下至负1楼。乘客离开后,查某某通过层门地坎缝隙与底坑的赵某某进行对话,因某号楼东侧电梯维保时间过长,耽误后续维保进度以及下班时间,确定该电梯维保结束后,查某某让赵某某从底坑出来,自己则收拾工具前往某号楼西侧电梯进行维保准备,在此期间查某某一直用身体挡在电梯门口,阻止电梯厅门关闭。查某某收拾完工具离开,东侧电梯厅门自动关闭,因25楼乘客按下的负1楼按键未被清除,电梯轿厢关闭后开始下行,此时下行的电梯与正在底坑爬梯上准备出基坑的赵某某发生碰撞挤压,导致事故发生。

16时03分,查某某用围挡将某号楼西侧电梯楼层厅门围住,等待赵某某对该电梯进行维保,有住户询问查某某东侧电梯为什么还不能使用,查某某前往查看,确认东侧电梯不能使用后,便将西侧电梯恢复自动状态,开始寻找赵某某。此时电梯停靠在负一层,轿厢地面略高于负一层地面,电梯门处于不能正常开启状态,查某某试图打开轿厢门进入查看,门只能打开一道缝,无法进入,期间查某某在负1楼电梯间呼喊赵某某,无人应答,到地面上使用电话联系赵某某电话无人接听,寻找无果。

16时19分,查某某乘坐某号楼西侧电梯至26层,准备到东侧电梯机房寻找赵某某,在机房内未发现赵某某,此时查某某意识到赵某某可能在底坑出事了。查某某从机房内将东侧电梯轿厢提升约1米,又乘坐西侧电梯返回负一楼,由于电梯轿厢提升了高度,打开东侧电梯厅门直接可以看到底坑内部,发现赵某某躺在电梯底坑,呼叫没有反应。

(六)事故现场、视频及电梯后台记录照片

图一 未来城市DK4小区某号楼东侧电梯被提升后的状态

图二 轿厢底东南角底构件上棱角处有明显的接触痕迹

图三 死者生前佩戴的安全帽受损情况

图四 25楼乘客从一楼出电梯,电梯显示为下行状态

图五 电梯机房故障代码显示情况

图六 电梯爬梯照片

(七)专家意见

调查组邀请的技术专家通过现场勘查与图片、视频分析,认定此次事故发生与电梯本体无直接关系。

专家认定直接原因为下行电梯与在电梯轿厢底坑内爬梯上行的维保人员赵某某发生撞击导致本次事故发生;主要原因为赵某某违规操作,未使用急停开关停止电梯运行;次要原因为维保监督人员查某某安全监护不到位,在维保未完成的情况下,擅自将电梯调整为自动运行状态,在电梯轿厢底坑作业人员赵某某未离开底坑前,且查某某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赵某某,男,汉族,24岁,西安市蓝田县人,富士达西安分公司员工,从事电梯维保工作。

2025年1月25日,富士达西安分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善后《赔偿协议书》,并按照程序将遗体进行了火化处理。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核查,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30万元人民币。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5年1月23日18时许,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富士达西安分公司即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区应急管理局。

(二)现场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治情况

16时25分,查某某打开负一层电梯门看到赵某某侧躺在电梯底坑后,立即下到坑底查看赵某某状态,随后拨打同事电话告诉现场情况让同事赶快过来救援。17时许“120”救护车将赵某某送往陆港交大一附院进行救治。18时许,赵泽阳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该起事故现场救援及时,整体舆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赵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电梯维保作业操作规程,从电梯底坑返回负一楼层时未使用急停开关停止电梯运行,导致下行电梯与准备出电梯井的自己发生碰撞,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查某某,违反电梯维保作业操作规程,在电梯维保作业尚未结束的情况下,擅自将电梯恢复至自动运行状态;作为配合作业人员,在明知维保期间作业现场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监护不到位;发现有乘客乘坐电梯去负一层时,在一层将乘客劝离后,却疏忽了乘客已经按下负一层按键,未意识到电梯门关闭后电梯将下行,导致给准备出电梯底坑的赵某某带来了现实危害,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直接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富士达西安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维保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出电梯底坑监护不到位、重进度轻安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赵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电梯维保作业操作规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1家)

富士达西安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维保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处理建议(1家)

润楹物业作为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维保作业过程中作业人数、维保内容、维保效果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协调管理不力,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对润楹物业进行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4人)

查某某,违反电梯维保作业操作规程,现场监护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建议富士达西安分公司给予其辞退处理。

罗某某,富士达西安分公司工程科副科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纠正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靳某某,富士达西安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工程科科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纠正作业人员违规操作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胡某某,富士达西安分公司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3人)

魏某,富士达西安分公司安全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纠正作业人员违规操作行为,未落实公司管理制度,管理存在疏漏。建议由富士达西安分公司依照相关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李某,富士达西安分公司工程科主管,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落实公司管理制度,管理存在疏漏。建议由富士达西安分公司依照相关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赵某,润楹物业未来城市中控室消控员,接到赵某某呼叫信号后,虽用五方通话回拨对现场情况进行确认,但未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查看并上报,未落实公司管理制度。建议由润楹物业公司依照相关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五、事故改进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汲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有关单位及部门要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 原则,举一反三,采取以下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富士达西安分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作业技能培训,确保作业人员熟悉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单人不作业、无证不上岗”的要求,加强维保作业现场监督管理,督促作业人员严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二)润楹物业管理公司要认真落实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对发包的电梯维保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维保工作要强化安全检查,及时督促项目承包单位整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和日常巡查,督促电梯维保单位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电梯使用安全。同时要完善电梯事故救援预案,认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加强事故隐患的发现和处置能力,切实避免事故发生和减小事故损失。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浐灞国际港分局要加强对富士达西安分公司在我区电梯维保项目的监管,对其资源条件保持情况、质量保障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其加强电梯维保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范维保作业行为,确保设备及人员安全。同时,区住建局要将物业企业列为重点使用单位加强监管,督促其加强维保单位日常维保工作监督,进一步落实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四)各行业和属地部门要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大特种设备领域无证上岗、违规作业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维保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工作,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及作业安全。

“1.23”事故调查组

2025年5月8日

分享到:
0相关评论
阅读上文 >> 电梯紧急报警装置长期失灵 江苏南通电梯维保“走过场”
阅读下文 >> 全民消防 生命至上——苏州中菱电梯2025年消防月安全培训纪实

大家喜欢看的

  • 品牌
  • 资讯
  • 视频
  • 图片
  • 供应
  • 求购
  • 商城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文地址:https://www.xindianti.cn/news/show-49476.html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新电梯网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微信“扫一扫”
即可分享此文章

友情链接

(c)新电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316-2033542 ICP备案号:冀ICP备1400961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