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电梯的改造必须由取得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未经许可擅自改造的将面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025年2月14日,浙江绍兴柯桥区局依法对柯桥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台载货电梯正在进行轿厢加高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未能提供电梯改造资质。经查,浙江林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电梯改造资质擅自承揽业务,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电梯改造必须由制造单位或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的规定。将开门高度从2.4米增至3.3米并改变轿架结构,属于实质性改造而非一般修理,需重新进行监督检验。柯桥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