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5月1日8时10分,山东洁朗公司在京西大悦城4号办公楼B2层进行日常保洁时,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保洁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5万元。事故涉及的三方合同主体为:北京新润致远公司(付款方)、大悦城西单分公司(管理方)及山东洁朗公司(服务方)。
事故电梯为日立HDC12Y型号,B2层至B4层落差12米,事发前一个月完成保养。保洁员张某误将洗地机油门当刹车,撞击同事尉某设备致其坠入电梯井,电梯层门虽通过型式试验,但未设置防误操作物理隔离装置。
涉事公司未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操作培训,作业人员不熟悉设备操作流程,未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未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未告知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及应急措施。
依据《安全生产法》对公司罚款50万元,吊销京西大悦城服务资质,1人被行政处罚,1人追究刑事责任。要求8月15日前提交全员培训证明及设备操作规范。
附件:山东洁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5·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