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健身俱乐部)在商谈中多次向被告韩某(自称电梯公司业务员)强调电梯将用于商业经营,韩某对此予以认可并保证可通过验收。
2022年5月25日签订《别墅梯合同》,需方署名为"律动健身"(地址与原告经营场所一致),供方为石家庄某电梯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立(俱乐部法人妻子)签署合同并支付12.6万元款项。
合同约定安装别墅梯(家用性质),但实际用于商业场所,导致无法通过验收。电梯安装后始终未能通过监管部门验收,原告因此拒付尾款1.4万元。
合同记载的订货单位名称(律动健身)与地址(某大厦)证明电梯公司知晓商业用途。健身俱乐部工商登记显示成立时间为5月27日(晚于合同签订日),但合同签署时已使用经营场所信息。
法律争议要点总结
▸ 合同性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梯作为不动产附属设施)
▸ 违约行为:电梯公司明知商用需求仍提供家用电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责任认定: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全部已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