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媒体报道,今年3月温州家景花园小区物业宣布要召开业主大会拟表决在游泳馆内安装电梯的相关事项,因为游泳馆紧邻顺景一栋,所以不少一栋的业主都不同意。
顺景一栋业主质疑业委会未事先征求受影响业主意见,直接启动业主大会表决程序,认为此举剥夺了业主的法定参与权。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加装电梯属于改建建筑物附属设施,需经法定比例业主同意。
部分业主指出游泳馆属全体业主共有,质疑业委会对外承包经营的合法性,认为加装电梯需优先解决权属问题。电梯拟安装在紧邻住宅的游泳馆内,顺景一栋业主担忧建筑安全、噪音及隐私影响,但业委会提供的安全鉴定报告未能消除顾虑。
需严格遵循《民法典》第288条“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原则,重新征询受影响业主意见。需厘清游泳馆产权归属及经营收益分配,避免因权责不清激化矛盾。
此类纠纷多因程序瑕疵或沟通不足导致,建议通过社区协调、法律咨询等途径寻求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