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特检分院,电梯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苏市监特设函〔2020〕3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苏州市开展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2021年,在苏州全市范围内开展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试点。在常熟市、相城区、工业园区开展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其他市区自行安排4个乡镇街道参与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2022年,在苏州全市范围内开展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试点区域内推广电梯责任保险。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建设苏州市电梯公共服务平台。(各市、区试点区域详见附件6)
二、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试点工作内容
(一)试点要求
2.试点电梯维保单位根据电梯安全状况、运行工况及维护保养说明书,科学制定按需维保方案(包含项目、内容和周期等)。按需维保方案需经电梯使用单位书面确认。
(1)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电梯维保单位能够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能够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2)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电梯维保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且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
(3)其他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电梯维保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3.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原则制定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将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在苏州市电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
(二)申请程序
1.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向市局提出申请,需符合电梯维保单位资质条件,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备查。
2.电梯维保单位填写《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表》(附件1)和《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电梯设备清单》(附件2),提供经使用单位书面同意的按需维保方案、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向电梯所在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具体指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网上申请按需维保试点项目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备查。
如参加试点电梯项目为一家使用单位且分布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向市局网上申请按需维保试点项目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备查。(http://dtggfw.scjgj.suzhou.com.cn/client/#/homePage苏州市电梯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3.进行按需维保的电梯更换维保单位、维保合同或保险合同到期重新签订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三) 试点退出
1.试点单位出现以下情况时,电梯所在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终止其试点项目:
(1)试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主动申请终止试点的;
(2)试点电梯未持续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2.试点单位出现以下情况时,由市局终止电梯维保单位的试点资格:
(1)试点电梯维保单位不能持续满足按需维保基本要求的;
(2)试点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按需维保方案进行日常维保,逾期未改正的;
(3)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在监督检查、维保质量抽查、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统计分析中被发现电梯故障率明显升高、维保质量下降的;
(4)试点电梯发生因维保质量导致的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事件的;
(5)发生电梯使用、维保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核实的维护保养质量投诉较多,每年年度救援超时3次以上,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终止试点的其它情形。
被取消试点资格的维保单位,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按需维保试点,电梯维保单位星级评定中不得升级,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取消星级,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数据管理
试点电梯维保单位要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定期将维保质量目标实际达到的情况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同时,维保单位要对电梯安全运行远程监测系统所监控的故障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针对分级分类的故障项目提出修复和保养的时效要求。试点电梯使用单位要积极支持维保单位做好试点工作,加强电梯日常管理,保障乘客安全乘梯。
三、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内容
(一)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试点应具备的条件
1.试点区域的电梯检验工作由特种设备公益性检验机构承担。
2.经总局核准的电梯检测机构,拟在苏州市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应按照《电梯检测单位试点申请书》(附件3)所列项目提供相关资料向市局申请。市局将根据提交材料从以下几方面择优选取检测单位参加试点:
(1)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地电梯检测单位拟在试点地区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是否在苏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2)是否在苏州具有建筑面积不少于300㎡的固定办公场所,其中包括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专用仪器设备室。
(3)持有电梯检验检测资格的人员是否不少于36名,其中电梯检验师不少于12名。(上述人员应当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和查询系统”完成执业公示,执业单位为申请单位。)
(4)在苏州电梯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是否在苏州长期驻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验责任师等人员。(建立在苏州常驻人员花名册并上墙公示,明确岗位职责分工。)
(5)是否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如包括钢丝绳探伤仪、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仪器、便携式限速器测试仪,数字万用表、钳型电流表、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仪、转速表、导轨垂直度测量仪、声级计、照度计、测温计、便携式测距仪等。
(6)采用信息化检测管理系统。具备记录、储存、汇总、及时上传检测数据的条件和能力。(具体包括对检测过程进行全程摄像,能记录现场检测的时间、地点、人员及检测过程,并采用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3.拟在试点区域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应按照《电梯检测单位试点申请书》(附件3)所列项目提供相关资料,向市局提出申请,依据《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国市监特设〔2020] 56 号附件 1)经审核并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后,公布试点地区从事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名单。符合要求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可以且仅可以从事本单位使用管理或者维护保养电梯的检测。
(二)检验、检测周期的确定
新安装经监督检验合格后6年以内(含6年)的电梯实施“2年检测、1年检验”的模式,即:第3年、第6年进行检验,其他年份进行检测;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不含15年)的电梯实施“1年检测、1年检验”的模式,即:第8年、第10年、第12年、第14年进行检验,其他年份进行检测;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实施“同1年检测加检验”的模式,即:每1年检测1次、检验1次。
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
对于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应当进行检测;超过法定检验有效期的,应当进行检验(可不进行检测)。
上述电梯使用年限以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合格报告日期计算。
(三)申请程序
1.拟在试点地区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单位,应当向市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市局审核后统一公布符合条件的电梯检测单位名单。一年内在苏州从事过电梯定期检验的单位不得参加电梯检测试点。
(http://dtggfw.scjgj.suzhou.com.cn/client/#/homePage苏州市电梯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2.试点电梯项目申请。电梯使用单位应填写《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申请表》(附件4),向电梯所在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本单位在该辖区内正常使用且在法定检验有效期内的电梯参与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的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如同一家电梯使用单位申请参加检测试点电梯项目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向市局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登录http://221.224.13.42:9070/bes/#/sz/login苏州市特种设备云平台提交申请)。
3.电梯检测单位应在电梯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持合格检测报告联系所属检验机构领取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按照要求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下面粘贴《电梯检测标志》,标注检测单位、此次检测时间和下次检测时间。
(四)试点退出
试点项目的有关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监管部门可暂停其试点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1.电梯检测单位不按照总局《电梯检测规则(试行)》的要求进行电梯检测的,由市局暂停或取消其试点资格;
2.从事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不再符合《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的,由市局暂停或取消其试点资格;
3.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取消试点资格的其他情形。
试点电梯未按期进行电梯检验或检测的,电梯所在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查处。
(五)试点要求
1.从事试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总局《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国市监特设〔2020) 56 号附件 4)和《电梯检测规则(试行)》(国市监特设〔2020) 56 号附件 3)规定的检验、检测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和检测工作,各自对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检测报告负责。
2.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单位应采用信息化检验、检测管理系统,具备记录、储存、汇总、及时上传检测数据的条件和能力。在检验、检测工作开始前,有效对接市局提供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3.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电梯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使用单位对于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保障安全使用。
4.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人员应按照要求,出具《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在电梯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对于《告知书》中列出的检测结果为不符合要求的检测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予以公示,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5.检验、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10天内出具相应的检验、检测报告,并上传检验、检测数据。
6.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抽查力度,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对不按照规定开展电梯检测的单位,市局将暂停或取消其试点资格,取消试点资格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试点,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发现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改革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市局要求统一工作思路和工作步调,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各试点单位要强化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质量管理,认真开展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工作,全力保障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质量。
(二)积极稳妥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对使用频率高的公共场所电梯暂缓推进。加强试点电梯的日常监管,对试点检测的电梯开展专项抽查,督促电梯检测单位要按规则进行检测,确保检测质量。防止电梯失检漏检,防止维保走过场,做好平稳过渡,守牢试点期间安全底线。同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还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的目标和方向,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认真做好准备。市局牵头做好按需维保信息公示等信息化平台建设,调整苏州市电梯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数据传输接口。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照方案要求,确定相应的试点区域,制定具体试点工作细则。
(四)及时总结经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定期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完善工作措施,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请于每季度末20日前向市局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市局将做好试点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联系人:高峰, 联系电话:69851118。
附件:1.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表
2.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电梯设备清单
3.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
4.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申请表
5.《电梯检测标志》规格
6.2021年苏州市电梯检验检测试点范围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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