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电梯维保领域,企业因许可证“空档期”被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但行政复议机制可有效纠正此类行政认定错误。
电梯公司于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4月13日)提交延续申请并被受理,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有效期届满前申请”的要求。省市场监管局超30日法定审批期限(实际耗时4个多月),依法应推定空档期(7月23日-8月30日)为许可延续有效。
该公司在7月23日至8月21日期间对小区电梯进行维保活动,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未经许可擅自维保”,作出罚款1万元及没收违法所得10771.7元的行政处罚。电梯公司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明确指出,行政机关逾期未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的,应视为准予延续,从而确认该“空档期”维保行为合法,最终撤销了行政处罚。
该案为全国特种设备监管领域提供了“依法行政+营商环境”的双重示范,彰显行政复议在纠正执法偏差、优化政企互动中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