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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合肥市电梯行业自律公约》实施报告

2026-09-02 来源:新电梯网作者:合肥电梯 浏览数:751 新电梯网

核心提示:合肥市电梯行业自律公约(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四届三次理事会修订)

电梯网合肥记者站消息:

合肥市电梯行业自律公约

(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四届三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从业者的行为,建立我市电梯行业自律机制,维护电梯行业的市场秩序,保护行业成员的共同利益,树立守法从业、以质取胜、公平竞争、诚信服务的良好行业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现有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在合肥从事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以及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生产)、检验检测的单位应当加入电梯行业协会,遵守本公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三条 本公约是在合肥从事电梯生产、检验检测的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开展相应生产、经营、作业活动时所遵守的行为规范,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的将依照《合肥市电梯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相应惩戒。

第四条 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公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在电梯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觉维护合肥市电梯行业的生产、经营正常秩序。

第六条 电梯生产、检验检测的单位应做到以下三“不”:不超越资质从事生产与经营、不出租出借资质、不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第七条 在电梯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价格合理原则。不得通过恶意压价、抬价等手段搞不正当竞争,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八条 在合肥从事电梯生产、检验检测的单位应合法经营、严格管理,自觉履行自律义务:

(一)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电梯制造单位的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产品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二)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时,应参考《合肥市电梯维护保养平均成本价格的通告》,按照安全、质量、服务优先的原则与使用单位协商维护保养价格。严禁与使用单位签订虚假合同;

(三)按规定为作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四)为维保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五)及时向协会反馈信息,共同抵制扰乱电梯市场秩序的行为;

(六)加强电梯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七)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和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安全教育以及行业交流、社会公益事业和电梯困人应急救援等活动;配合电梯使用单位开展安全乘电梯、文明用电梯和电梯困人正确应对知识宣传,开展应急演练;

(八)严禁以任何形式行贿、索贿;

(九)推广推进电梯物联网工作和电梯安全责任险投保工作,实施无纸化维保、按需维保;

(十)参与其他维保单位执行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期内维修的,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主动与现有维保单位沟通,协商后可进场修理,修理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并承担后期使用过程中因修理质量引起的相关责任。维保单位对其修理的部分有存在异议的,可向本协会申请介入调查或向第三方检验机构申请鉴定;

(十一)自觉遵守国家用工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企业责任与义务,确保员工合法权益。

第九条 电梯维保从业人员流动时,不得损害原聘用单位的利益,须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并向新录用单位出具离职解聘文件。如离职或辞退人员对聘用单位(及使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在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后,协会将在行业内通报并上报发证机关。第十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全面完成与协会签署的责任承诺书。

第三章 保证措施

第十二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顺利执行,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执行承诺书、保证金制度。

第十三条 承诺书是行业协会会员严格履行公约所提供的信誉保证,是行业会员单位诚信的体现。如若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根据相应处罚措施向协会缴纳处罚金,协会将企业违反规定的实事报政府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保证金是会员单位严格履行公约所提供的资金保证,如违反公约中的规定事项,可用于支付违约金。保证金交由协会保存。

第十五条 保证金缴纳办法、处罚措施由协会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规定,并依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公约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本公约的实施,及时向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馈会员单位的意愿和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严格对标《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行业监管要求开展经营作业。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以协商的方式解决,或向协会申请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向协会举报违反本公约的单位及个人,举报人按照协会制定的要求填写举报信息,以面呈、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递交至协会秘书处,协会在接收到书面举报后组建调查组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并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调查,将调查结果向举报人或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对扰乱市场、损坏行业和用户利益、违反《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未能立即纠正的,协会将进行通报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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