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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电梯安装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济损失约93万元

2025-08-04 来源:新电梯网作者:吴娜 浏览数:892 新电梯网

核心提示:2024年3月23日15时12分许,东莞市石龙镇西湖村金湖街23号发生一起电梯安装施工作业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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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3日15时12分许,东莞市石龙镇西湖村金湖街23号发生一起电梯安装施工作业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3万元。该事故被列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调查。

2025年7月30日发布的评估报告显示,事故责任方已完成整改措施落实,包括涉事企业安全制度修订和人员培训。

袁亚军作为电梯工程承包方,不具备电梯安装资质;未按规定在电梯安装前将安装情况书面告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电梯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电梯安装资质的梁兆安;未在电梯井口边沿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对袁亚军作出处人民币500000 元(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梁兆安作为电梯安装工程承包方,不具备电梯安装资质,未按规定在电梯安装前将安装情况书面告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聘请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在电梯井口边沿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制定专门的施工方案或安全操作规程,且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对梁兆安作出处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广东港菱电梯有限公司作为电梯制造单位和供应商,与袁亚军签订《电梯设备销售合同》时未在合同上注明电梯安装单位;未由该公司或者委托其他取得安装许可的单位对该公司制造的电梯进行安装,未对其安装过程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石龙市监分局对广东港菱电梯有限公司开展行政检查,并责令广东港菱电梯有限公司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及的问题进行整改。

张浩洋作为电梯工程发包方,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浩洋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8000 元(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附件:东莞石龙西湖村自建房电梯安装项目“3·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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