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三条规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不再允许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税率,而是按主要业务——即货物销售适用的税率统一计税。由于电梯属于“机器设备”范畴,因此其销售与安装服务被视为一项应税交易,全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
这一政策标志着此前长期存在的“拆分计税”模式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过去,企业若能分别核算,可对电梯销售按13%计税,安装服务则选择简易计税按3%征收,形成税负优化空间 。但新规明确:无论电梯为自产或外购,无论合同如何拆分,只要属于同一笔交易、同一客户、同一批货物,且安装是设备投入使用所必需的环节,就必须合并计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