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媒体报道,某物业在2025年8月3日至25日期间,未取得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即擅自启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本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条款,结合当事人隐瞒事实、拒不配合调查的情节,最终处以15万元罚款。
物业作为电梯使用方,必须确保设备经法定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以“决策主体为电梯公司”等理由推卸责任。电梯安装后需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禁止使用。
本案明确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直接责任,打击“未检先用”的侥幸心理,强化了“安全第一”的监管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