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报,2025年7月7日,阳江市江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阳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用的6台电梯进行抽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经查,上述6台电梯均已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载明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6月),且当事人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仍继续使用设备至案发当日。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2万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