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在2023年8月对携程信息技术(南通)有限公司涉案电梯曳引机进行修缮时更换了一台电梯曳引机,更换的旧电梯曳引机摆放在该涉案电梯机房内直至案发。当事人销售冒用厂名的电梯曳引机,构成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给予责令改正,没收冒用厂名的曳引机,罚款22800元。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在2023年8月对携程信息技术(南通)有限公司涉案电梯曳引机进行修缮时更换了一台电梯曳引机,更换的旧电梯曳引机摆放在该涉案电梯机房内直至案发。当事人销售冒用厂名的电梯曳引机,构成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给予责令改正,没收冒用厂名的曳引机,罚款2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