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媒体报道,湖南省湘乡市某小区一楼栋共有三个单元楼,其中二单元共计12户业主。2021年10月,原告二单元业主段某等七人以自筹资金的方式,向相关部门申请加装电梯。湘乡市自然资源局公示了电梯规划方案,在公示期间内,三单元业主被告周某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2023年11月,电梯安装项目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周某站在挖机下进行阻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案涉电梯加装已满足《民法典》第278条"双2/3参与+双3/4同意"要求,二单元12户中8户参与表决且全部同意,并通过行政机关联合审批。法院认定加装电梯未实质影响三单元通行(保留4米通道),相邻业主应履行"必要便利"容忍义务,阻工行为违反《民法典》第288条相邻关系原则。
争议点法院认定法律依据,公共区域使用权加装位置属二单元外墙面,未侵占三单元专有部分《民法典》第278条,表决程序效力本单元表决即可,无需其他单元同意最高法司法解释,相邻权影响通过技术方案将通行影响降至最低《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22条。
公示期间未提异议视为放弃权利,采用错层入户、玻璃幕墙等设计减少对相邻单元影响。
该判决体现司法对民生工程的支持,明确加装电梯不属于"全体一致"事项,倡导"宽容互让"的邻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