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25日至4月21日期间,维保单位吉林省盛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次向该单位发送工作联系单,明确指出电梯存在曳引轮锈蚀、电路板短路风险等安全隐患,并拒绝维保服务。但该单位仍继续使用故障电梯,导致客梯于3月19日、29日两次发生困人事件,最终于4月2日停用客梯,但货梯仍持续运行至检查当日。
2025年4月21日检查时,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认定货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客梯因无法运行终止检验。监管部门次日对两部电梯实施查封。桦甸市监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认定该单位“未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特种设备”,结合《行政处罚法》从轻处罚条款,桦甸市监局最终责令停止使用问题电梯,并处以2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