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媒体报道,重庆大渡口区法院对原告重庆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电梯公司)诉被告陈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原告某电梯公司19400元。
根据重庆大渡口区法院对某电梯公司诉陈某劳动争议案的生效判决,陈某在2024年7月对某小区电梯进行半月维保时,因配件短缺,擅自短接11层门关闭触点安全回路,并在维保记录中虚假记载电梯“一切正常”。市场监管部门3天后抽查发现安全隐患,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公司罚款38,800元。
电梯公司作为维保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管义务,需承担法定责任;陈某作为持证专业人员,明知短接安全回路属严重违规仍实施并隐瞒,构成直接过错。法院认定陈某的过错与行政处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公司管理缺位亦为原因,故判决陈某承担50%罚款(19,400元)。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5条要求维保单位严格执行安全规范,第88条规定违规最高可罚50万元。本案为2025年5月生效判决,凸显司法机关对特种设备安全违规行为的“双罚制”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