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媒体报道,贵州某物业公司虽已通过电梯年检但未及时张贴合格标志,经责令整改后逾期未落实,最终被处以1万元罚款。物业公司认为处罚过重,法院审查认定违法行为已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裁定不予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未设置定期检验标志可处1-10万元罚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逾期未改正的罚款范围为2000-2万元。本案罚款1万元接近法定下限,但物业公司系初次违法且已补正。检察机关认为符合"轻微违法及时纠正"情形,应免予处罚。
本案处罚虽未超出法定幅度,但未充分考虑"首违""无危害后果"等从轻情节,与立法本意存在偏差。使用单位应建立标志动态管理机制,若遇处罚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主张"首违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