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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某酒店使用未申请检验也未维保的电梯发生困人 被查处罚款6万

2025-05-07 16:03895
来源:新电梯网作者: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舟山森乐酒店有限公司在电梯停用状态下未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既未申请定期检验也未开展日常维保即擅自启用,导致发生困人故障。该行为同时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检验强制规定)和第45条(维保义务)。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实施处罚,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行为罚款6万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普陀)

舟普市监罚告〔2025〕79号

舟山森乐酒店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9月18日核准成立,注册地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141号,2024年04月29日,变更注册地址为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西路2号网点、28号海林·名桂苑2幢201、301、401室。2024年6月,你单位在变更后的注册地正式运营,从事住宿服务经营。你单位经营场所内有一台使用登记证号为电13浙LP0001(12)的乘客电梯,登记的使用单位为舟山沈家门锦江之星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公司),锦江公司于2023年3月对涉案电梯进行了定期检验,在下次检验周期2024年3月届满前停止经营,并对涉案电梯办理了停用手续。你单位入驻该地址后,在未对涉案电梯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变更,也未开展日常维保并及时申请定期检验的情况下启用载人,并发生电梯困人故障,于2024年9月19日被本局查获。案发后,你单位及时办理了电梯使用变更登记手续,签订了维保合同,并于2024年9月27日,取得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你单位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你单位擅自启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并发生电梯困人故障,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理应从重处罚,但是鉴于你单位属首次违法,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长期处于失联状态,无法联系,案发时你单位酒店处于员工为发放工资自发经营状态,综合考虑涉案电梯启用时间不长,案发后及时申请检验并合格,困人故障及时得到解救,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基本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形,本局拟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罚款6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吴博文 张玉松              联系电话:0580-6871134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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