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至2023年期间,某市特检所公司(改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超标准收取电梯、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费251.98万元,其中电梯检测费218.01万元,起重机械检测费33.98万元;未按规定减免社会福利性单位,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等电梯检验费2.63万元;未在收费场所明码标价,合计违规金额254.61万元。
处罚款25万元,按超收金额的10%计算;没收未退还的多收款254.61万元;合计罚没款280.61万元。
法律依据与处罚标准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擅自提高电梯检验收费标准,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未明码标价: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未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
处罚裁量:罚款比例(10%)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情节较重”档(5%-10%违法所得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因企业未主动退款。